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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仍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

2023-07-03 13:45:34来源:法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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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乙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小区业委会提供智能增压供水系统,价格为15万元。同年9月,甲公司完成设备安装并交付使用,解决了乙小区的生活用水问题。此后,乙小区业委会一直未支付货款。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小区业委会任期已于2018年7月届满,无法继续执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事宜。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之前,该小区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另外,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对外代表全体业主、对内具体实施与物业有关行为的职能,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及于全体业主。本案诉请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为更好地保护全体业主对自身民事权益处分的权利,甲公司应待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后再行诉讼,遂裁定驳回甲公司起诉。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案件适格被告参加诉讼,遂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能否作为案件适格被告。第一,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属于应受民法调整的非法人组织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及业主大会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中明确,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第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及时组织换届选举,相关行政部门也应履行督促义务。倘若业主委员会未能及时改选,致使无过错的合同相对方无法取得相应对价,将有违公平原则。此外,业主委员会作为非法人组织,任期届满后一般不再履行职责,但并不影响其参加诉讼,如同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不得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若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并备案,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情况下,其作为业主自治组织一直存在,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案件适格被告参加诉讼。

来源:南通中院发布2021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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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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